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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二次供水设施
作者:   发表于:2015-06-25

  各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专业清洁机构,其他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住建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贮水池(箱)清洗、消毒、防腐。此外,除一年两次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外,如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的,还应及时组织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当向用户公布。

  三、从事清洗消毒业务的专业清洁机构应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规程,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监督,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

  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档案。要做好水池(箱)的加盖上锁防护工作,对加压泵房和二次供水设施周边排水设施应及时整改,防止积水,杜绝蚊虫孳生。停用水池(箱)应及时将水排干。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人员,也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

  五、居民住宅用户和相关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二次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

  六、供节水管理部门将定期开展二次供水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频次进行清洗、消毒、检测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将严格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监督电话:52270226

  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

  2015年1月8日

  南京市2014年度大用水量单位名录(第一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城[2012]5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要求,国家节水型城市需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督促用水大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控“跑冒滴漏”。南京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整理并公布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上的大用水量单位名录(第一批)以及相关的管理要求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上年用水量(万立方米)

  1 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519.95

  2 南京理工大学 430.77

  3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02.45

  4 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 266.22

  5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198.41

  6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183.32

  7 南京农业大学 176.95

  8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动能分公司(黑墨营厂区) 165.02

  9 南京林业大学 156.13

  10 南京中医药大学仙林校区 154.50

  11 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 150.54

  12 南京邮电大学(仙林校区) 147.00

  13 江苏省人民医院 145.24

  14 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 145.12

  15 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 115.96

  16 南京大学(仙林校区) 111.25

  17 南京体育学院 107.84

  18 南京大学(汉口路校区) 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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