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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标排污拟加倍征环保税
作者:王硕   发表于:2015-06-11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不向个人、机动车等征收。    

  □发布

  征环保税后不收排污费

  2015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施行。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机动车飞机免征环保税

  《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新闻链接

  环保税出台历程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具体政策措施为“研究开征环境税”。

  2008年,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的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7月,环境税征收方案初稿出炉。

  2013年,三部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了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征求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

  2014年,环境保护税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点了“环保税”的名。

  □名词解释·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值是收集企业排污费的参考数据,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当量值按照不同的污染物种类按天或月进行测算计费值。

  □解读

  1费改税后,征收上有哪些变化?

  种类和标准整体平移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主任葛察忠表示,费改税后,征收种类和征收标准应该说是整体平移。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这和之前的排污费征收方式一样,征收标准也和2014年9月国家三部委发布的提标后的排污费标准(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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